中國是文明古國,國人飲茶的歷史源遠流長,唐、宋、元、明、清都實行茶葉專賣制度,尤以北宋茶葉專賣法律釐定的最為細致,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意義。

 

  唐朝後期的茶葉專賣

 

  據《唐會要·雜稅》記載:德宗李適建中元年(780年)戶部侍郎趙贊奏請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稅之,充常平本錢,但被駁回。四年後,趙贊又以軍需迫蹙,常平利不集時,乃請稅屋間架,算除陌錢而再次請求行稅茶之法。793年,德宗歷史性的決定向茶葉征稅,史稱初稅茶。據《舊唐書·食貨志下》:“……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史張滂啟奏說:伏以去歲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儲。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時佑,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以後所得稅,外貯之。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次代之。詔可之,仍委滂具處置條奏。字次每歲得錢四十萬貫,然稅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前拯贍。由此我們發現,茶葉稅的開征,不論是趙贊還是張滂都打著為民的旗子,但是他們都並沒有把這些錢用於救濟災民,而多用於國家的財政開銷和被官吏貪污和揮霍。

 

  五代十國時期繼續實行茶葉專賣制度。據說,後漢國君派將軍路昌祚購買茶葉,適逢南唐滅楚。路昌祚被俘後被送往金陵,被李景釋放賜茶葉18000斤,路昌祚一時激動竟跪呼萬歲。陸游《南唐書·契丹傳》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馬換取羅、茶、藥。據《資治通鑒》記載:湖南判官高郁,請聽民自采茶賣於坊客,收其征以贍軍,楚王殷從之。秋,七月,殷奏於汴、荊、襄、唐、郢、復等州置回圖務,運茶於河南、北,賣之以易繒纊,戰馬而歸,仍歲茶貢茶二十五萬斤,詔許之。…….”

 

  北宋時期的茶葉專賣

 

  根據《宋史·食貨志·茶上》的記載,宋代榷茶制度,選擇交通要道,如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州的蘄口等六地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征收榷茶。開始的時候,在京城、建安、襄州、復州等地也委派專門的官員進行茶葉管理。在淮南的蘄、黃、舒、光、壽等六州,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場,由官府管理茶葉的生產和銷售,這裡的茶農都必須加入官府的茶場,不允許茶葉私下買賣。自真宗趙恆乾興元年(1022年)置榷茶務,諸州民有茶,除折稅錢外,官悉市之。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官給券,就榷務以茶償之。也就是說,茶農可以將一部分茶葉折納兩稅銀,其余的則必須賣給官府的茶場;官府同時也在一定限度內允許民間商人在京城用金銀錢帛購買茶葉,由政府發給交引,然後商人拿著引券到官府設置的任一茶場領茶。後來,由於西北戰事吃緊,就號召商人們把糧食運送到邊境,在那裡領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的茶場領取茶葉。而且,官府對往邊境的茶商還給予糧草價值五倍的茶葉作為獎賞。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獲得五倍茶利。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體規定,承辦官員就適當地加一些利,就把茶商給打發了,剩余的部分就由這些官員私吞。更有一些人,和官員狼狽為奸地相互勾結在一起,利用交引,搞起投機生意,買賣茶引。

 

  與此同時,宋朝的法律還規定:商人向官府交納的是茶的價格,領取的茶葉只能在官府規定的地方銷售,不得在其他的州、軍銷售。商人在運送茶葉的過程中,還應當依照規定照章繳納過、往商稅。

 

  由於太宗趙炅雍熙年間戰亂頻繁,朝廷為籌集糧草,鼓勵商人入中(類似於現代的中介組織或者經紀人),於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對官府的賄賂,有的地方把茶葉的銷售權低價賣給商人而從商人那裡拿取好處,還有的地方把茶葉的價格壓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發茶葉而損公肥私。這種官商勾結的行為使官府蒙受嚴重的損失。為了改變商利益博,國用日耗的狀況,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趙恆就命鹽鐵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詳審舊制,召茶商議論……”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們十分不滿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趙恆又命翰林學士李迪等人與三司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終。

 

  仁宗趙禎天聖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諮的主持下廢止了三說法、在淮南十三山場改用貼射法、六榷貨務的茶和邊地入中的茶則各采用現錢法。李諮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緡錢650余萬,邊儲較充足,國家的茶葉亦無積滯之弊,效果很是明顯。但是,經過幾十年的折騰,也出現了一些利病,茶商們更渴望自由經商,有更大的自主權,朝廷的一些開明的官員也上書請求開放園戶與商人貿易。在這一時期,尤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轉運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陳通商之利,富弼、韓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祐四年(1059年)仁宗趙禎下詔茶戶繳納均攤的茶葉租後可以與商人進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預支本錢,承受官府的低價抑賣。這對茶農來說多少有了點自由,有利於提高茶農們的積極性。在這裡商人們可以直接向茶農們收購茶葉,只是要向當地官府交納茶稅、通過稅等稅賦。漸漸地,官府經營的茶山、茶場也逐漸地荒蕪或者由臨近的茶農們承租了。

 

  徽宗趙佶崇寧元年(1102年)太師蔡京當權,他提出恢復茶榷: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賣,勿復民科。也就是說,在產茶的州郡根據需要設置茶場,告知茶商、茶農不得私下進行違法交易。在設有茶場的地方,茶農可以租耕,繳茶折稅依照原來的規定,看茶葉銷售距離遠近把茶引分為長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時,還明文規定茶葉的商稅在銷售地一次性交清,運輸途中不得再重復收稅和苛留。

 

  南宋初年繼續推行蔡京的茶法,只是在實踐中作了相對性的創新而已。例如:印制了食茶小引、興建榷場,嚴格管理宋金之間的茶葉貿易,但後來因向金販茶利潤豐厚,茶商們就想方設法賄賂地方官,於是只要茶商們繳了翻引錢通貨儈息錢這種特殊的稅金就可以到金國倒賣銷售茶葉。

 

  金以後的茶葉專賣

 

  歷史上的金國位於我國的北方,史書上有金為實行茶葉專賣,禁止私販和限制民間飲茶而釐定香茶罪賞格,規定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的記載。

 

  元朝對茶葉的生產與銷售也加以嚴格的控制和壟斷,只是對銷售管理的更加嚴格,在全國各地設置了榷茶馬司,以提舉茶事兼理馬務。明朝則在秦、洮、河等州設專職機構負責茶務。清初在陝甘兩省設茶馬御史專理其事,只是清末茶引之制逐漸廢止,但是西藏、陝、甘等處茶引直到1942年國民黨政府征收茶類統稅時才徹底廢棄。

 

  茶葉專賣就是國家實行壟斷經營,雖然歷朝歷代的做法可能千差萬別,並不完全相同,但無論采取什麼樣的形式,官府對茶葉壟斷經營的本質並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客觀地說,實行茶葉專賣制度對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強國力還是有其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封建社會那種沒有監督機制和權力制約機制相制衡的情況下,人性的貪婪難免會惡性膨脹,最終導致了在茶葉專賣制度下極度腐化的現像。

 

上述資料來源:http://edu.edaocha.com/201207/07/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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