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家藝

 

   有關新疆茶務問題,史籍記載,向多齟齬,筆者數年前曾寫了一篇《清代新疆茶務發展述略》的文章(載《明清論叢》第七輯),就其發展變化經過作了較為全面的闡發。然因篇幅限制,有些疑難問題,並沒有真正展開,本文擬在此再作些補充探索。

 

 

 

一、每年輸入新疆官茶額數探研

 

要了解這一問題,首先必須弄清新疆官茶與甘肅官茶關系。

 

 

 

清代茶法,基本上沿襲明代。《清史稿·食貨志》雲:“明時茶法有三:曰官茶,儲邊易馬;曰商茶,給引征課;曰貢茶,則上用也。清因之,於陝、甘易番馬。他省則召商發引征課,間有商人赴部領銷者,亦有小販領於本州縣者。又有州縣承引,無商可給,發種給茶戶經紀者。”[1]

 

 

 

陝甘茶馬,舊分五司。西寧司駐西寧,洮州司駐岷州,河州司駐河州,莊浪司駐平番,甘州司駐蘭州。以御史一員專轄。尋改差部員,令甘肅巡撫兼管。五司,舊有額引27296道。其中西寧司9712道,洮州司3300道,河州司5132道,莊浪司5152道,甘州司4000道。雍正年間,以馬匹足敷供應,廢中馬法,改招商納引。然因管理不善,致使庫茶大量積壓。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甘肅巡撫吳達善以洮岷司“地處偏僻,土瘠民貧”,所收茶封,難以售變,“往往積至數十萬封,始請疏消”,請將洮司額頒茶引,撥歸甘、莊二司,“給商征課”。時值清軍統一天山南北地區,各地駐兵屯田相繼展開,亟需茶葉以濟急用,故其所請,很快便取得了清朝政府的允諾。二十七年,又以河州司雖近青海蒙古,“而一切交易俱在西寧,從不一赴河州,其情形與洮司無異,亦行裁汰,其額引五千道並歸甘,莊二司”。[2]

 

 

 

從有關記載看,所謂“將洮、河額頒茶引撥歸甘、莊二司”一事,實際上則是全歸甘司所有。因為在上述二司中,只有甘司之茶,才能直接灌輸於新疆南北兩路。有關這一點,我們可以從道光二年那彥成奏定新疆行茶章程中得到證實。他說:“新疆為甘司行引之區,久已有定界,難容私販充斥,以致官引滯銷,虧短國課。”[3]這就是說,新疆所有官茶,皆來之於甘州司所頒之額引。清楚了這一點,那末,當時新疆官茶額引數,則可不言自明,這就是甘司原有的4000引與洮、河二司額引數之和。換句話說,其時輸入新疆之官茶,應當是12432引。

 

 

 

甘肅茶法,“每引納官茶五十斤,余五十斤由商運售作本”。又雲:“定每茶千斤,概准附百四十斤,聽商自賣。”[4]意思是說,商人每運茶100斤,除交官茶50斤外,余50斤包括附茶共64斤,商人可自行銷售。

 

 

 

何謂“附茶”?“附茶”原是官方為提供茶商作酬勞和損耗之茶,因許其與自售作本的“正茶”一起運銷,故稱之。考其來源,明時已有所見。例如《明史·食貨志》載:“五年(隆慶)令甘州仿洮河、西寧事例,歲以六月開中,兩月內開馬八百匹,立賞罰例,商引一二年銷完者賞有差,踰年者罪之,沒其附帶茶。”[5]《甘肅通志》說:“明陝西置茶馬司四。河州、洮州、西寧、甘州各府並赴徽州茶引所批驗。洪武初,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每七斤蒸曬一篦,運至茶司,官商對分。官茶易馬,商茶給賣。每上引給附茶七百斤,中引五百六十斤,下引四百二十斤,名曰酬勞。”[6]

 

 

 

新疆官茶與附茶原是兩個含義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搭放兵餉”之茶,而後者則是指商人即官商自賣之茶。但在有關記載中,有時是將其加以嚴格區別的,例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陝甘總督楊應琚說:“新疆雖需官茶二萬七百余封,應陸續運貯,令官兵領買,稍加運費,較買自商人,尚屬減省,將來遇有換班兵,更可酌為攜帶。現在巴裡坤、哈密先行撥運,再由內地運往。”[7]但將二者視為一體的也屢見不鮮。例如紀昀《烏魯木齊雜詩》:“閩海迢迢道路難,西人誰識小龍團。向來只說官茶暖,消得山泉沁骨寒。”詩中所說的“官茶”,實際上就是指附茶而言,這可以從作者在其詩注中得到佐證。“佳茗頗不易致,土人惟飲附茶,雲此地水寒傷胃,惟附茶性暖能解之。商為官制,易馬之茶,因而附運者也。”[8]清代甘商所運正茶、附茶,向皆“湖南安化所產之湖茶”。[9]之所以將附茶也稱為“官茶”,目的是為與從北路輸入的晉茶即私茶相區別而已。道光初年,那彥成以甘肅“官茶壅滯”,奏請制定“新疆行茶章程”,其所說之“官茶”,也是這一意思。

 

 

 

據《清朝續文獻通考》記載,從乾隆五十一年(1786)起,清廷因榆林府官引壅滯,即將其所引1000道中撥出500道歸甘州司行銷。嘉慶二年(1797年),又以其“原留額引五百道仍屬壅滯”,撥出400道歸甘州司。“十年(1805),復以甘州茶引不敷行銷”,“增引八百道”。[10]經過數次調整,促使甘肅官茶額引由原來的27296道躍升至28996道。這些新增引數,實際上都歸屬於甘州司所有。這就是說,甘州司額引已從原先12432引上升為14132引了。

 

 

 

根據甘州司所持額引計算,則大體可知,自清朝政府統一新疆後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其每年輸入官茶(包括“搭放兵餉”11萬余斤)約為18萬余封,90萬余斤。而自嘉慶十年(1805)起至道光年間,其每年輸入官茶則為20萬余封,100余萬斤。

 

 

 

以上數字,雖不能說十分准確,但基本上是可信賴的。道光八年(1828),欽差大臣那彥成在其“禁奸商私販並設局稽查”的奏折中說:“臣那彥成出關時,沿途探訪,並行查蘭州、涼州等及口外各城。據蘭州道奏稱,南北兩路,除烏裡雅蘇台、科布多二城,向食北路商茶。伊犁、塔爾巴哈台、烏什三城,向例兵餉搭放茶封外,其余十二城,均系自其引地,歲行官引九千九百余道加以帶銷帶引及撥運官茶,約計二十余萬封,向系官商運至涼州發莊,聽往來客販轉運出關,隨地銷售。”[11]那彥成所說,值得注意地方有二:一是“歲行官引九千九百余道”。一是“加以帶銷帶引及撥運官茶二十余萬封”。這兩個問題,前者較為費解,尚不知其所自出。後者則可一目了然,是甘司額引數與撥運官兵搭餉數之和。

 

 

 

新疆規復後,官茶行銷實施以票代引。然其每年額銷茶又有多少呢?《新疆圖志》記載,“舊發茶票三百五十張,南商改辦晉茶,續發茶票一百五十張。伊犁創辦公司,請發茶票三百五十張,常年銷數”。[12]以上記載,因說的很含糊,乍看起來實令人莫名其妙。但細為觀察,它其實是包含著三個不同歷史時段的輸入數在內。

 

 

 

首先,是“舊發茶票三百五十張”。這裡的“舊”字是指何時?文中沒有明確交代。從已有資料看,當是指建省前後的一段時期。倘推斷無誤的話,按以票代引法每票給茶5000斤,外給損耗700斤推算,其時每年輸入之磚茶,當為39萬余塊,合199萬余斤。但據《清朝續文獻通考》等記載,官茶的行銷並未因新法的實行使滯銷現像有所改變,相反是“私茶充斥”日見嚴重。自同治十二年(1873)左宗棠發行第一案茶票後,中隔近十年,至光緒八年始發行第二案茶票。時“每歲約銷一百余票”,到光緒十二年(1886)尚沒有完全銷完。當年又續發第三案茶票,共409張。此後每隔兩三年左右便續發一案。截至光緒二十八年(1902)始發第十一案茶票。[13]倘從光緒八年起,其茶票數按第三案發行數計算,則其每年的發行數量實際上只有194票左右,折合茶葉僅為22萬余塊,110萬余斤。這與《新疆圖志》所說,顯然有很大的出入。個人看法,似以《清朝續文獻通考》等所說較接近於事實。

 

 

 

其二、“南商改辦晉茶,續發茶票一百五十張”。這當是指光緒三十年(1904)之後數年。《清德宗實錄》記載,松蕃奏:“新疆伊塔一帶,本系南商官茶引地,近因晉商私茶充斥,官運滯銷,現南商另請新票,赴湖北羊樓峝采辦茶磚,送至關外各處行銷,應准其試辦,下部知之。”[14]據此計算,則自次年起,其每年輸入之官茶,只約相當於39萬余塊,196萬余斤。

 

 

 

其三、是“伊犁創辦公司,請發茶票三百五十張”。伊犁茶務公司建置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初為官商合辦。後因“用人行事,利權不一,東鱗西爪,使不相聞,雖在同謀,亦懷疑二經手者掉動不靈。又值湖商不服,甘督力爭”,加以協餉奇缺,“以致奏准三年,尚難開辦”。[15]及至宣統二年(1910)改歸商辦後,始請遵章發給第一案茶票。似此看來,其正式運行已是宣統三年了。這就是說,及至清末民初時,其每年輸入之官茶應當是79萬余塊,395萬余斤。

 

 

 

二、新疆晉茶非甘肅官茶考辨

 

《新疆圖志》說:“昔承平之時,官茶引課鹹屬晉商,謂之晉茶。亂後流離,湘人遂專其利。”[16]按其所說,新疆晉茶,其最初也是來自甘肅官茶。因其為山西商人所販運,故稱晉茶。依據上述論斷,此後有的學者便進一步引申說:“這種晉茶,實在也是從湖南販來,因為是山西商人所經營,叫做晉茶。他們本就是甘肅官茶的引商,從歸化經蒙古草地到古城子,然後配銷各地。”[17]一句話,兩者來源,均為甘茶引課,其所運皆湖茶。這種說法對嗎?在筆者看來,這純粹是一種誤解。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早在甘肅官茶輸入新疆以前,山西商人就已將茶葉及其它各種日用必需品,從科布多、烏裡雅蘇台和歸化城等地輸入新疆了。《清高宗實錄》記載,大小和卓木叛亂平定後,清朝政府為鼓勵內地商民到新疆貿易,即下令規定,北路蒙古等願以牲只到巴裡坤、哈密、辟展等處貿易者,俱由烏裡雅蘇台將軍給予執照。其從歸化城、張家口等地前往商民,亦照此辦理。時上述兩地商民,以領照紆回,往者寥寥。乾隆皇帝得知情況後,便立即對前述規定作了相應調整,指出“新疆駐兵屯田,商販流通,所關最要,著傳諭直隸、山西督撫及駐扎將軍、扎薩克等,旗民願往新疆等處貿易,除在烏裡雅蘇台行走之人仍照前辦理外,其張家口、歸化城等處,由鄂爾多斯、阿拉善出口,或由推河、阿濟行走,著各該地方官及扎薩克等,按其道裡,給予印照”。[18]此外,又飭令烏裡雅蘇台將軍,使“販賣雜貨、布匹、茶封之商民等,前赴烏魯木齊貿易”;“將烏裡雅蘇台、科布多二處北路商民銷剩余茶,准赴烏魯木齊等處易換糧食”。[19]由於新規定的推行,前述地區商人便紛紛湧入新疆。因最先進入新疆之人,絕大多數都是山西商人,便稱其所運之茶為晉茶。羅迪楚《新疆政見》雲:“新疆自准部用兵,分南北兩道,南軍由關隴,北軍由蒙古及草地,而商路亦遂因之。南商川、湖、江、豫、晉、陝,由甘肅出嘉峪關至新疆古城;北商奉、直、晉由張家口、歸化城,專行草地,所謂山後買賣路,亦至新疆古城”。“南商運銷湖南安化之茶”,故稱“湖茶”;“北道運銷湖北羊樓峝之茶,在羊樓峝、漢口制造,改稱晉茶”。[20]以上記載,有力地表明,晉茶的來源與甘肅官茶引課,根本沒有任何淵源關系。

 

 

 

其二、甘肅官茶,基本上都是官商在甘肅官茶局領引後,到湖南安化一帶采辦,“以散茶裝筐,由湖北襄河運上陝西,在涇陽制造成塊”,[21]然後經湖南、湖北以達陝甘各省,行銷北口、西口。“行北口者,陝西由榆林府、定邊、靖邊、神木等縣,甘肅由寧夏府、中衛、平羅等縣。其銷西口者,由肅州、西寧等府州各屬承引納課。”[22]晉茶則不同,其茶大都是山西商人采自湖北、福建等地,在當地自行收購加工,經由河南、山西以達張家口、歸化,請領理藩院印票,販運至新疆各地,《清朝續文獻通考》雲:“乾隆五十二年題准:陝西榆林府每年領引一千道,官商赴湖廣買茶,在所屬之榆林、懷遠各縣並蒙古鄂爾多斯等六旗行銷。嗣因蒙古各旗與晉省、歸化城壌地相接,該省民人制茶出口,蒙古人等就近買茶,榆林官引壅滯。自乾隆五十一年為始,將榆林引張內撥出五百道歸甘省甘州司入額行銷。”[23]據說著名旅蒙商大盛魁投資設立的“三玉川”茶莊,其據點就設於湖北蒲圻縣羊樓洞。“三玉川”,又名“大玉川”,故址至今還保留著一塊乾隆皇帝賜給的雙龍石碑,上面鐫有該號在貿易中的重要業績與貢獻。[24]據《旅蒙商大盛魁》一書載,“三玉川”采茶的地方有三處:湖北蒲圻羊樓洞,蒲圻縣與湖南臨湘交界的羊樓司,臨湘縣的聶家市。采茶的人小暑去,冬天回來,漢口常住兩人,辦理運茶和收款等項,主要為大盛魁進貨。[25]從張家口和歸化城販運前往新疆各地的茶葉,部分是由蒙古的駱駝隊運輸,部分則由歸化城商人自養的駱駝隊運輸。其中規模最大的駱駝隊是元德魁和天聚德。元德魁商隊擁有500峰駱駝,天聚德擁有400峰駱駝。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擁有三四十峰駱駝的商隊承擔。[26]方士凎《東歸日記》雲:古城,“地方極大,極熱鬧。北路通蒙古台站,由張家口到京者,從此直北去,蒙古食路全仗此間。”“口外茶商自歸化城出來到此銷售,將米面各物販回北路,以濟烏裡雅蘇台等處,關系最重。茶葉又運至回疆南路八城,獲利尤重。”[27]晉茶與甘肅官茶之不同,此又可資一證。

 

 

 

其三、在清代官方文獻中,官茶多被稱為“附茶”,而晉茶則多被稱為“雜茶”。有關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以下事實中得到佐證。道光二年(1822)冬,陝甘總督那彥成以甘肅官茶積滯,奏請嚴禁私販。時伊犁將軍慶祥得知後,隨即表示反對。聲言“回疆各城,向准商民貿易,以茶易糧,歷久稱便”。今概請嚴禁,“茶商不能運往該處售賣,以致兵民、回眾均形竭蹶,實屬格礙難行”。清廷飭令戶部議復。戶部在復文中表示,“著照陝西、甘肅設有茶商、由引之例,即添在新疆地方,令該商承領輸課”。[28]但慶祥非但沒有被說服,反而再次上疏表示:“新疆回夷口食,茶糧最關重要。自乾隆年間通商以後,歷久相安,未便率更成例。且各城並無殷實土著之戶,遽令承充官商,必至運課兩誤”。“茶糧既不流通,商貨因而滯塞,殊於夷民日用有礙。”[29]由於他的一再堅持,清廷最後答應“著照所請,准令北路運售雜茶之商民照舊運售,嚴禁夾帶附茶”。[30]這裡所說之“附茶”,顯然即是官茶之別稱、而“雜茶”則是“晉茶”的別稱。彼此之間,名稱不同,號亦各異。倘若晉茶原屬甘茶引課,何以又要如此加以嚴格區分。

 

 

 

三、史籍上說的“雜茶”是指哪些茶

 

前已指出,在有關清代新疆茶務記載中,官茶大都被稱為“附茶”,而晉茶則多被稱為“雜茶”,但究竟哪些茶屬於“雜茶”?史籍說法多不一致。經初步了解,主要有二說:

 

 

 

一說“雜茶”是指:紅梅、米心、帽盒、桶子、大小塊磚茶等名目。持其說者為《新疆圖志·食貨志》。書中說:“查甘省官茶,向行西、甘、莊三司,而甘司則直達新疆南北兩路,是新疆本官茶引地。承平時,晉商由蒙古草地興販各色雜茶,有紅梅、米心、帽盒、桶子、大小塊磚茶等名目,自伊犁地方,官為設局抽稅,由將軍監督抽稅。”以上所述“各色茶”,實際上又分為“細茶”和“粗茶”兩類。“細茶有紅梅、米心、建其等名目,粗茶有磚塊、帽盒、桶子等名目。”[31]

 

 

 

一說“雜茶”是指白毫、武彝、香片、珠蘭、大葉、普洱等諸色茶。主其說者為左宗棠的《甘肅茶務久廢請變通辦理折》。他在該折中說:“奸商所領理藩院印票至新疆等處銷售”,“原止運銷白毫、武彝、香片、珠蘭、大葉、普洱六色雜茶,皆產自閩滇,並非湖南所產,亦非藩服所尚”。但他又指出:“該商因茶少價貴,難於銷售,潛用湖茶,改名千兩、百兩、紅分、藍分、帽盒、桶子、大小磚茶出售,以欺藩服而取厚利。”[32]

 

 

 

左宗棠所說之“六色雜茶”,有的文獻則又稱為“細茶”,而其所說“潛用湖茶”的千兩、百兩等,則被稱為“雜茶”。有關這一點,道光八年伊犁將軍德英阿在其《稽查北路茶葉大黃章程》中說得最為清楚。他說:“查私販出卡之茶,多系細茶,而雜茶居其少半,如大葉、武彝、六片、白毫、珠蘭等項,名為細茶,味最馨而價最貴,每斤值八九錢。以其性寒,伊犁、塔爾巴哈台兵民、蒙古、回子,向不買食。至廣匣子、千兩、百兩等項,名為雜茶,價與副(附)茶相等,而貴於大茶、斤茶。因其捆縛成束,不肯零星掛賣,是以兵民、蒙古、回子,忌不買食。以上雜茶、細茶,並非蘭商官引,運銷皆系北商自歸化城私販,運至古城,再由古城攙於雜貨,轉運伊犁等處。”又雲:“大茶、斤茶,統名磚茶,每斤價值二錢一二分不等,兵民買食最為便利,雖非蘭商引運,但久經北商運賣,應准嗣後專賣。”[33]

 

 

 

德英阿與左宗棠的說法,表面上看雖然有所不同,但實際上並沒有很大差別,其差別完全是由於兩人著眼點不同造成的。因為前者是從官茶與晉茶關系說的,後者則是從茶葉原料及加工工序上看問題。這就是說,左氏所說之“晉茶”,實際上也包括粗、細兩種茶在內。

 

 

 

何謂“細茶”?所謂“細茶”,其實包含著兩重含義:一是葉料細嫩,二是加工精細。宗景藩《種茶說十條》雲:“凡細茶,當茶芽初出極嫩時采摘。清明前采者曰明前,谷雨前采者曰雨前,即《茶譜》所謂旗槍、雀舌等類。此茶之最細最嫩者,采成後用手揉軟,以鐵鍋微火輕輕攪炒,待半干時取出,用炭火焙干,揀去粗梗,用紙包固,以石炭貯缸內”,“可以久藏”。“三月為頭茶,可做青茶。四月底五月初為二茶。六月初為荷花,七月初為秋露,均做紅茶。”[34]從以上記載中不難看出,凡是炒青茶及紅茶類茶,大體上都屬於細茶之列。粗茶則相反,一般是指葉料老、加工粗糙之茶。凡屬黑茶類茶,大都是粗茶。粗茶多數都是磚茶。說起磚茶,學術界大都斷言始於同光年間。在筆者看來,其說頗值得商榷。

 

 

 

眾所周知,當道光初年陝甘總督那彥成奏定新疆行茶章程時,烏裡雅蘇台將軍果勒豐阿便在其給清廷的奏折中說:“請准商民,仍循舊規,馱載磚茶,前赴古城兌換米面。”清廷敕令戶部議覆。戶部在覆文中稱:“烏裡雅蘇台、科布多磚茶,不准侵越新疆各城。”果勒豐阿接到咨文後立刻又奏:“此項磚茶,系由歸化城、張家口請領部票,交納關稅,販運來營貿易,迄今六十余年,均系以貨兌貨,向不使用銀兩,今一旦全行禁止,該處數萬蒙古民人,糊口無資,必致失所,均系實在情形。”清廷接奏後,考慮到“若照舊規,盡數運往,究恐充斥官引”。但若不令行銷,又恐於蒙古、民人生計有礙,於是飭令“著照所請,准其商民等每年馱運磚茶七千余箱,前赴古城兌換米面”,“以資接濟”。[35]據果勒豐阿所奏內容,我國磚茶至少在乾隆朝前期就已經存在了。黃鑒暉《明清山西商人研究》一書指出,嘉道時期,在湖北蒲圻縣羊樓洞地方已發現有山西商人在當地自制磚茶記載:茶“壓作方磚,白紙封,別有紅箋,書小字,‘西商監制,自芙蓉’”。[36]歷史事實充分表明,推定磚茶始於同光年間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史料記載,白毫是我國的重要特產,在茶葉分類學上隸屬白茶類,是一種輕微發酵茶。其茶分芽茶與葉茶兩種。典型的芽茶外形色白如銀,挺直如針,十分名貴。葉茶是以一芽二三葉或單葉制成,外表白色茸毛密布,極為素雅,向以福建所產最為著名,頗受中亞各族及俄羅斯人所喜愛。[37]

 

 

 

武彝,又作武夷,以產於福建崇安縣武夷山一帶著名。其茶萌芽於宋,著於清,是一種半發酵茶,俗稱“烏龍茶”。以外形色澤烏褐,世又稱為“青茶”。因制作工藝獨特而馳名海內外。其清香頗似綠茶,而濃醇則又很像紅茶。

 

 

 

珠蘭,清代主要花茶類之一。以其入花之茶稱“珠蘭”,故名。珠蘭屬金粟蘭科,常綠小喬木,葉對生,初夏開花,極芳香。用以入茶,茶味芬芳旭郁,雋永持久,很受人們的青睞。主要產於安徽歙縣、福建漳州等地。

 

 

 

香片,與德英阿所說之“六片”,似屬同一類。亦為花茶類之一。入茶之花除珠蘭外,還有茉莉、米蘭、桂花和玫瑰等多種,向“以福州附近出產為最多”。[38]此前所說之“紅梅”,當亦為其中之一。

 

 

 

大葉,又稱葉茶,以摘二三葉而加工較粗之茶,大都為炒青綠茶。

 

 

 

普洱,因產於雲南西雙版納普洱縣得名。以制茶工藝獨特,味道濃郁,向為清朝統治階級所珍愛。茶農每年都要將春天最好的茶芽、蕊茶加工後入貢,然後再將其余之茶葉經殺青後制成毛茶,加工成型。

 

 

 

以上所述各茶,就是左宗棠稱為“雜茶”而德英阿則稱為“細茶”之茶。

 

 

 

米心,又稱米磚,是以紅茶末加工制成,主要產於湖北蒲圻一帶。舊分“72米磚”和“48米磚”。磚模棱角分明,紋面圖案清晰秀麗,色澤烏亮,湯色紅濃,味道醇厚,[39]深受哈薩克族人的垂青。米心雖是磚茶,但因其原料為紅茶末,是以《新疆圖志》將其列為細茶。

 

 

 

“千兩”“百兩”,又稱“花卷”。之所以稱其為“千兩”“百兩”,是因其一卷茶合老秤六十二斤半,恰為1000兩或100兩。該茶原是以優質黑毛茶為原料,用棍錘築制在長筒形的篦簍中,以外形酷似木墩,故又有“木墩茶”之稱呼。[40]後因將卷型改為磚型,四面又有顯形花紋,因而又稱為“花磚”茶。主要產於湖南及安徽等地。晉商所販運之千兩、百兩,大都來自安徽建德一帶。《籌辦夷務始末》雲:“此項千兩朱蘭茶,專有茶商販至河南十家店,由十家店發至山西祁縣、忻州,由忻州而至歸化,轉販與走西疆之商人,運至烏魯木齊、塔爾巴哈台等處售賣。[41]

 

 

 

帽盒茶,是指外形酷似圓柱狀之茶。據說該茶產生於明代中葉,是湖北青磚茶的前身。[42]乾隆年間湖北蒲圻縣羊樓洞一帶,每年已可生產10萬盒。

 

 

 

桶子茶,又作“筒子茶”或“洞磚茶”,是指其造型酷似桶子狀之茶,大都為湖北蒲圻縣羊樓洞等地所產。因磚茶外面常印有“川”字商標,故又有“川”字茶之稱,向有“二七”“三九”(每片2公斤)、“二四”“三六”(每片15公斤)四種規格。光緒五年,左宗棠在其《覆陳邊務折》中說:“惟南疆吐魯番八城纏回,見磚茶則喜,謂承平時湖茶非私販筒子茶可比,惟地方新復,銷數尚未能暢。”[43]

 

 

 

大小塊磚茶,又稱大茶、斤茶。而藍分、紅分,目前尚不知其所自出。

 

 

 

以上所列,即是前述所說之粗茶。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晉商所販運之茶葉,不但種類繁多,而且質量大都比較精細。這就不難看出,晉茶的銷路之所以一直比官茶好,除筆者以前所述諸因素外,與其茶葉種類繁多顯然也有著重要關系。因為人們居地不同,族別各異,其嗜好往往亦會有所不同。種類多,則意味著消費者可以選擇的余地也多,這是不言而喻的。

 

 

 

四、伊犁產茶說揭秘

 

新疆地處西北邊陲,雨水稀少,氣候干燥,高山終年積雪,從不產茶。其所需茶葉,向皆取之於內地各省。然而在咸豐朝時期,卻在不少史籍中出現了伊犁產茶記載,一時鬧得沸沸揚揚,甚至連清朝政府亦信以為真,一再下令要求新疆地方官府將產茶情況上報,令其每年交納茶稅,從而成為新疆茶務發展史上的一大要聞。其實,這純粹是一場鬧劇。

 

 

 

伊犁產茶之說最早見於咸豐六年(1856)。倡其說者為當時伊犁將軍札拉芬泰。《清文宗實錄》咸豐六年條載:諭軍機大臣等,“札拉芬泰奏,伊犁地方出產茶斤,商民人等采取售賣,擬酌征商稅一折,自系為裨補經費起見,向來何以並未議收稅。其每年計產茶若干,約收稅課若干,該將軍尚未能知其數,現擬試行收稅,務須詳加體察。如果輿情稱便,並無窒礙,再行妥議章程具奏。伊犁地處邊陲,民間貿易,與外夷交涉,倘行之或有流弊,不可規目前之小利而貽患於後日也。將此諭令知之”。[44]

 

 

 

從以上諭示看,清廷最初並不完全相信所奏是實情,故特令其慎重從事,不可貿然采取行動。但札拉芬泰並不以為意,當接到諭示後又上書稱:“伊犁地方遼闊,此種茶斤產自山溝,商民采取,實自近年始行查出”。“伊犁商民於附近采造,尚不甚費工本,雖制造成色不等,均堪飲用。茲據按成征收茶斤,一經報稅,即系官茶,商人既樂於費少,小民亦樂於費廉,察之輿情,無不同聲稱便。”又雲:此項茶斤,“今擬因地制宜,僅按成抽征茶斤,即在奴才衙署之旁,設立稅局,遴委妥員常經理,令商民隨時赴局報明茶斤數目,其成色約分上、中、下三等。請自咸豐七年為始,每茶十分,抽茶一分半,以期立法簡便,不至擾累商民”。[45]

 

 

 

據記載,稅局為了征收稅課,還制木戳一顆,上刻“官茶圖記”四字,印於茶票之上。票內編列號碼,以備查驗。票面有滿、漢字體,其文曰:“為茶票事,照得伊犁近產茶斤,業經奏明按成抽稅在案,合行給發茶票,以杜偷漏假冒之弊。嗣後販茶商民,慿此查驗,其無印票者,以私茶論。倘敢偽造,嚴拿從重治罪。”[46]

 

 

 

稅課的征收,前後實施了四年。第一年(咸豐六年),抽茶17100斤;第二年(咸豐七年),抽茶15500斤;第三年(咸豐八年),抽茶8800余斤。第四年(咸豐九年),抽茶1800余斤。第五年因產茶種絕,無人入山采茶,被迫停其稅課。[47]不久由於各地農民起義蜂起,政局動蕩不安,其事無人過問。及新疆置省,為解決新疆茶葉的輸入與供應問題,戶部飭令於當地植茶,設局抽稅,始又引起地方當局的注意。時劉錦堂任職新疆巡撫,他接到咨文後,立刻派人到伊犁調查,其事遂大白於天下。光緒十一年(1885),劉氏在有關新疆情形折中說:“至種茶一節,前准部咨,飭屬查復,僉稱南北兩路,從未種過茶樹。緣茶性喜暖,關外雪地冰天,寒冷倍於關內,種植本不相宜。”“又部咨,內稱伊犁地方出產茶斤,官為設局抽稅等語,飭據前署伊犁同知上官振勛查明:伊犁所屬大西溝、阿敦蓋兩處,向有一種野樹,土人取以充茶,葉大枝粗,味亦遠出南茶之下,亂後無人采用。如果將來有利可興,再行酌辦”。[48]至此,有關新疆產茶之神話便告破滅。

 

 

 

札拉芬泰為什麼要制造這一聳人聽聞的神話?個人以為是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相聯系的。

 

 

 

據記載,札氏為滿洲正黃旗人,累遷至正黃旗蒙古副都統。道光年間曾先後任庫車辦事大臣、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等職。咸豐四年(1854)調任伊犁將軍。在職期間,適值太平天國革命運動和捻軍起義風起雲湧,腐敗無能的清王朝受到了沉重打擊,新疆“協餉”一時難以為繼,財政支絀,致使各地官兵生活受到嚴重影響。與此同時,內地各省人民生產之茶葉又無法繼續輸入新疆,以滿足當地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於是,部分居住伊犁商民,便將在大西溝、阿敦蓋發現的一種野生樹葉用來加工,以代茶飲,藉以漁利。札拉芬泰以為有機可乘,遂謊稱其地出產茶斤,商民采取售賣,請於其地“設局征稅,充伊犁兵餉之用”。[49]並先後派人征收四年之稅。這實際上是為解燃眉之急的應對辦法,並非真正有茶葉出產。

 

 

 

[1] 《清史稿》卷124《食貨五》。

 

[2] 《清朝文獻通考》卷30《征榷五》。

 

[3] 《那文毅公奏議》卷59,道光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奏。

 

[4] 《清史稿》卷124《食貨五》。

 

[5] 《明史》卷80《食貨四》。

 

[6] 《甘肅通志》卷19《茶馬》。參閱楊應琚《西寧府新志》卷17《茶馬》。

 

[7] 《清高宗實錄》卷668,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壬寅。

 

[8] 引自吳藹宸《歷代西域詩抄》第106頁,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9] 軍機處錄付,道光十五年七月初九日陝甘總督瑚松額奏。

 

[10] 《清朝續文獻通考》卷42《征榷十四》。

 

[11] 《那文毅公奏議》卷77,道光八年七月十九日奏。

 

[12] 《新疆圖志》卷33《食貨二》。

 

[13] 參閱《清朝續文獻通考》卷42《征榷十四》;羅迪楚《新疆政見·新疆茶務說略》。

 

[14] 《清德宗實錄》卷544,光緒三十一年四月壬辰。

 

[15] 羅迪楚《新疆政見·新疆茶務說略》。

 

[16] 《新疆圖志》卷33《食貨志》。

 

[17] 秦翰才《左文襄公在西北》第188頁,岳麓書社1984年版。

 

[18] 《清高宗實錄》卷610,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已卯。

 

[19] 《那文毅公奏議》卷59,道光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奏。

 

[20] 羅迪楚《新疆政見·新疆茶務說略》。

 

[21] 羅迪楚《新疆政見·新疆茶務說略》

 

[22] 《左文襄公奏稿》卷45。

 

[23] 《清朝續文獻通考》卷42《征榷十四》。

 

[24] 參閱劉建生、劉鵬生等著《晉商研究》第36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5] 參閱《旅蒙商大盛魁》第45—46頁,《內蒙古文史資料》第十二輯。

 

[26] 參閱波茲德涅耶夫著,劉漢明等譯《蒙古及蒙古人》第2卷,第96—97頁,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7] 引自《古詩行記選注》第423頁,寧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8] 《清宣宗實錄》卷56,道光三年八月庚子。

 

[29] 《清宣宗實錄》卷58,道光三年九月辛未。

 

[30] 《清宣宗實錄》卷57,道光四年閏七月甲辰。

 

[31] 《新疆圖志》卷33《食貨志》。

 

[32] 《左文襄公奏稿》卷42。

 

[33] 軍機處錄付,維吾爾項,1451卷第5號。

 

[34] 引自《清朝掌故彙編內篇》卷16。

 

[35] 《清宣宗實錄》卷60,道光三年十月丁巳。

 

[36] 參閱黃鑒暉《明清山西商人研究》第134頁,山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37] 參閱波茲德涅耶夫著,《蒙古及蒙古人》第2卷第94頁。

 

[38] 參閱《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85《實業八》。

 

[39] 參閱陳宗懋主編《中國茶經》第250頁,上海文化出版社1992年版。

 

[40] 波茲德涅耶夫著《蒙古及蒙古人》第2卷第93頁。

 

[41] 《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同治六年十二月甲午。

 

[42] 參閱高榮盛《元代的茶葉生產與茶政》《元史及北方民族研究集刊》第十期。

 

[43] 《左文襄公奏稿》卷55。

 

[44] 《清文宗實錄》卷205,咸豐六年八月丙戌。

 

[45] 《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卷14,咸豐六年十二月己亥。

 

[46] 《籌辦夷務始末》卷14咸豐六年十二月已亥。

 

[47] 佚名《伊江集載·茶葉》。

 

[48] 《劉襄勤公奏稿》卷10《開源節流就新疆情形逐條分析復陳折》。

 

[49] 《清史稿》卷124《食貨五》。

 

 

 

資料來源:http://www.qinghistory.cn/qsyj/ztyj/bjmz/2010-10-08/32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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